学会章程

江苏省力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力学学会。英文译名:Jiangsu Society of Theoretical and Applied Mechanics (缩写:JSTAM)。
第二条 江苏省力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苏省力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团结和组织全省力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的力学科教事业,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作出贡献;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力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力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力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力学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非营利的科技展览,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二) 推举会员代表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 编辑、出版、发行力学科学的学术刊物和科技资料;
(四) 开展力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继续教育;开展人员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 交流力学教育和培养力学人才的经验,促进力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六) 推广力学研究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 对重要的科技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
(八) 兴办科技实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九) 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社会服务相关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力学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在科技、教育、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绩或经验者;
2、高等院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可作为学生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取得本会的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七) 对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八) 积极传播科技信息,积极进行科技普及与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审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30%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30%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议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8日第十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